天津自贸区实施确认登记制度天津自贸区实施确认登记制度

2022年03月10日 15:34:37hcd浏览量:3次

为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备案事项由市场主体自行公示

据了解,制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确认登记程序,明确确认登记的法律地位,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提供制度支撑。《办法》明确,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设立市场主体,以及其后的变更、注销登记,实施确认登记制度。

《办法》明确,《办法》施行前市场主体仍按现行规定实施审批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对《行政许可法》制度下审批准入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产生较大影响,避免其与相关监管部门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形成冲突,确保安全稳妥实施确认登记制度,待试点期间就有关法律问题找到对应的解决方案后再纳入统一登记。

《办法》明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的确认登记、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及全市统一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确认、网上发照、网上信息反馈的网上登记系统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确认登记的实施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确认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确认登记各类市场主体的电子化申请材料自主查询服务。

《办法》特别将备案事项调整为市场主体自行公示内容,这样的制度调整,既可以减少登记机关的行政干预,尊重市场主体的登记自主权,又可以强化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降低办事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符合确认登记明确的信息公示属性。

全面推行“互联网+”登记模式

《办法》明确,确认登记全面推行“互联网+”登记模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报登记是主要申请渠道。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登记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资源信息等,都是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实施确认登记市场主体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义务,不能因为实施确认登记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办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的备案事项调整为自行公示内容,并限定了5日的时间,比起备案登记后即时公示的时间更加宽松,目的是允许市场主体确定必须的登记事项后即可申请设立登记,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待备案所需的材料和条件满足后再自行公示,但也不能无限期地不予公示,应当履行5日的公示义务要求。

《办法》明确,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经确认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除外。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自行通过移动终端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办法》明确,除涉及前置审批外的市场主体在驻所外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自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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